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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巖土工程勘察規范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更新時(shí)間:2013-05-30 瀏覽次數:2138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河北恒泰鴻基試驗儀器廠(chǎng)主要供應樓板測厚儀,鋼筋掃描儀,樁基動(dòng)測儀,氯離子含量測試儀,旁壓儀,混凝土測厚儀,瀝青燃燒爐,核子密度水份儀,裂縫測寬儀,裂縫測深儀,鋼筋銹蝕儀,非金屬超聲波檢測儀,無(wú)核密度濕度儀,核子密度儀,反光標志逆反射系數測定儀,反光標線(xiàn)逆反射系數測定儀,突起路標發(fā)光強度測定,混凝土氯離子含量測定儀,混凝土堿含量測定儀,混凝土凍融試驗機,混凝土碳化試驗箱,混凝土動(dòng)彈儀,混凝土磁力振動(dòng)臺,混凝土及水泥含氣量測定儀,水泥試驗小磨,混凝土攪拌機,水泥氯離子含量測定儀,電動(dòng)液壓脫模器,電動(dòng)擊實(shí)儀,混凝土標準養護箱,水泥凈漿攪拌機,水泥膠砂攪拌機,水泥膠砂振實(shí)臺,水泥膠砂流動(dòng)度測定儀,水泥壓力試驗機,混凝土壓力試驗機,材料試驗機,水泥恒應力試驗機及各種瀝青實(shí)驗儀器等。歡迎新老客戶(hù),,公司www.hthj17.com,www.hthjyq.com,www.jinhangship.com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巖土工程勘察規范 巖土工程勘察規范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總則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.0.1 為了在巖土工程勘察中貫徹執行有關(guān)的技術(shù)經(jīng)濟政策,做到技術(shù)*,經(jīng)濟合理,確保工程質(zhì)量,提高投資效益,制定本規范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.0.2 本規范適用于除水利工程、鐵路、公路和橋隧工程以外的工程建設巖土工程勘察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.0.3 各項工程建設在設計和施工之前,必須按基本建設程序進(jìn)行巖土工程勘察。巖土工程勘察應按工程建設各勘察階段的要求,正確反映工程地質(zhì)條件,查明不良地質(zhì)作用和地質(zhì)災害,精心勘察、精心分析,提出資料完整、評價(jià)正確的勘察報告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.0.4 巖土工程勘察,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,尚應符合現行有關(guān)標準、規范的規定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各類(lèi)工程的勘察基本要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.1 房屋建筑和構筑物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.1.1 房屋建筑和構筑物(以下簡(jiǎn)稱(chēng)建筑物)的巖土工程勘察,應在搜集建筑物上部荷載、功能特點(diǎn)、結構類(lèi)型、基礎形式、埋置深度和變形限制等方面資料的基礎上進(jìn)行。其主要工作內容應符合下列規定: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查明場(chǎng)地和地基的穩定性、地層結構、持力層和下臥層的工程特性、土的應力歷史和地下水條件以及不良地質(zhì)作用等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提供滿(mǎn)足設計、施工所需的巖土參數,確定地基承載力,預測地基變形性狀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提出地基基礎、基坑支護、工程降水和地基處理設計與施工方案的建議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提出對建筑物有影響的不良地質(zhì)作用的防治方案建議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對于抗震設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度的場(chǎng)地,進(jìn)行場(chǎng)地與地基的地震效應評價(jià)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.1.2 建筑物的巖土工程勘察宜分階段進(jìn)行,可行性研究勘察應符合選擇場(chǎng)址方案的要求;初步勘察應符合初步設計的要求;詳細勘察應符合施工圖設計的要求;場(chǎng)地條件復雜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,宜進(jìn)行施工勘察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場(chǎng)地較小且無(wú)特殊要求的工程可合并勘察階段。當建筑物平面布置已經(jīng)確定,且場(chǎng)地或其附近已有巖土工程資料時(shí),可根據實(shí)際情況,直接進(jìn)行詳細勘察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.1.3 可行性研究勘察,應對擬建場(chǎng)地的穩定性和適宜性做出評價(jià),并應符合下列要求: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搜集區域地質(zhì)、地形地貌、地震、礦產(chǎn)、當地的工程地質(zhì)、巖土工程和建筑經(jīng)驗等資料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在充分搜集和分析已有資料的基礎上,通過(guò)踏勘了解場(chǎng)地的地層、構造、巖性、不良地質(zhì)作用和地下水等工程地質(zhì)條件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當擬建場(chǎng)地工程地質(zhì)條件復雜,已有資料不能滿(mǎn)足要求時(shí),應根據具體情況進(jìn)行工程地質(zhì)測繪和必要的勘探工作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當有兩個(gè)或兩個(gè)以上擬選場(chǎng)地時(shí),應進(jìn)行比選分析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.1.4 初步勘察應對場(chǎng)地內擬建建筑地段的穩定性做出評價(jià),并進(jìn)行下列主要工作: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搜集擬建工程的有關(guān)文件、工程地質(zhì)和巖土工程資料以及工程場(chǎng)地范圍的地形圖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初步查明地質(zhì)構造、地層結構、巖土工程特性、地下水埋藏條件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查明場(chǎng)地不良地質(zhì)作用的成因、分布、規模、發(fā)展趨勢,并對場(chǎng)地的穩定性做出評價(jià)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對抗震設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 度的場(chǎng)地,應對場(chǎng)地和地基的地震效應做出初步評價(jià)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季節性?xún)鐾恋貐^,應調查場(chǎng)地土的標準凍結深度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初步判定水和土對建筑材料的腐蝕性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高層建筑初步勘察時(shí),應對可能采取的地基基礎類(lèi)型、基坑開(kāi)挖與支護、工程降水方案進(jìn)行初步分析評價(jià)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.1.5 初步勘察的勘探工作應符合下列要求: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勘探線(xiàn)應垂直地貌單元、地質(zhì)構造和地層界線(xiàn)布置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每個(gè)地貌單元均應布置勘探點(diǎn),在地貌單元交接部位和地層變化較大的地段,勘探點(diǎn)應予加密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在地形平坦地區,可按網(wǎng)格布置勘探點(diǎn)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對巖質(zhì)地基,勘探線(xiàn)和勘探點(diǎn)的布置,勘探孔的深度,應根據地質(zhì)構造、巖體特性、風(fēng)化情況等,按地方標準或當地經(jīng)驗確定;對土質(zhì)地基,應符合本節第4.1.6條~第4.1.10 條的規定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.1.6 初步勘察勘探線(xiàn)、勘探點(diǎn)間距可按有關(guān)規定確定,局部異常地段應予加密?!?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.1.7 當遇下列情形之一時(shí),應適當增減勘探孔深度: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當勘探孔的地面標高與預計整平地面標高相差較大時(shí),應按其差值調整勘探孔深度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在預定深度內遇基巖時(shí),除控制性勘探孔仍應鉆入基巖適當深度外,其他勘探孔達到確認的基巖后即可終止鉆進(jìn)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在預定深度內有厚度較大,且分布均勻的堅實(shí)土層(如碎石土、密實(shí)砂、老沉積土等)時(shí),除控制性勘探孔應達到規定深度外,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可適當減??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當預定深度內有軟弱土層時(shí),勘探孔深度應適當增加,部分控制性勘探孔應穿透軟弱土層或達到預計控制深度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對重型工業(yè)建筑應根據結構特點(diǎn)和荷載條件適當增加勘探孔深度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.1.9 初步勘察采取土試樣和進(jìn)行原位測試應符合下列要求: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采取土試樣和進(jìn)行原位測試的勘探點(diǎn)應結合地貌單元、地層結構和土的工程性質(zhì)布置,其數量可占勘探點(diǎn)總數的1/4~1/2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采取土試樣的數量和孔內原位測試的豎向間距,應按地層特點(diǎn)和土的均勻程度確定;每層土均應采取土試樣或進(jìn)行原位測試,其數量不宜少于6 個(gè)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.1.10 初步勘察應進(jìn)行下列水文地質(zhì)工作: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調查含水層的埋藏條件,地下水類(lèi)型、補給排泄條件,各層地下水位,調查其變化幅度,必要時(shí)應設置長(cháng)期觀(guān)測孔,監測水位變化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當需繪制地下水等水位線(xiàn)圖時(shí),應根據地下水的埋藏條件和層位,統一量測地下水位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當地下水可能浸濕基礎時(shí),應采取水試樣進(jìn)行腐蝕性評價(jià)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.1.11 詳細勘察應按單體建筑物或建筑群提出詳細的巖土工程資料和設計、施工所需的巖土參數;對建筑地基做出巖土工程評價(jià),并對地基類(lèi)型、基礎形式、地基處理、基坑支護、工程降水和不良地質(zhì)作用的防治等提出建議。主要應進(jìn)行下列工作: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搜集附有坐標和地形的建筑總平面圖,場(chǎng)區的地面整平標高,建筑物的性質(zhì)、規模、荷載、結構特點(diǎn)、基礎形式、埋置深度、地基允許變形等資料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查明不良地質(zhì)作用的類(lèi)型、成因、分布范圍、發(fā)展趨勢和危害程度,提出整治方案的建議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查明建筑范圍內巖土層的類(lèi)型、深度、分布、工程特性、分析和評價(jià)地基的穩定性、均勻性和承載力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對需進(jìn)行沉降計算的建筑物,提供地基變形計算參數,預測建筑物的變形特征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查明埋藏的河道、溝浜、墓穴、防空洞、孤石等對工程不利的埋藏物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條件,提供地下水位及其變化幅度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在季節性?xún)鐾恋貐^,提供場(chǎng)地土的標準凍結深度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判定水和土對建筑材料的腐蝕性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.1.12 對抗震設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 度的場(chǎng)地,勘察工作應按本規范第5.7 節執行;當建筑物采用樁基礎時(shí),應按本規范第4.9 節執行;當需進(jìn)行基坑開(kāi)挖、支護和降水設計時(shí),應按本規范第4.8 節執行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.1.13 工程需要時(shí),詳細勘察應論證地基土和地下水在建筑施工和使用期間可能產(chǎn)生的變化及其對工程和環(huán)境的影響,提出防治方案、防水設計水位和抗浮設計水位的建議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.1.14 詳細勘察勘探點(diǎn)布置和勘探孔深度,應根據建筑物特性和巖土工程條件確定。對巖質(zhì)地基,應根據地質(zhì)構造、巖體特性、風(fēng)化情況等,結合建筑物對地基的要求,按地方標準或當地經(jīng)驗確定;對土質(zhì)地基,應符合本節第4.1.15 條~第4.1.19條的規定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.1.15 詳細勘察的勘探點(diǎn)布置,應符合下列規定: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勘探點(diǎn)宜按建筑物周邊線(xiàn)和角點(diǎn)布置,對無(wú)特殊要求的其他建筑物可按建筑物或建筑群的范圍布置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同一建筑范圍內的主要受力層或有影響的下臥層起伏較大時(shí),應加密勘探點(diǎn),查明其變化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重大設備基礎應單獨布置勘探點(diǎn),重大的動(dòng)力機器基礎和高聳構筑物,勘探點(diǎn)不宜少于3 個(gè)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勘探手段宜采用鉆探與觸探相配合,在復雜地質(zhì)條件、濕陷性土、膨脹巖土、風(fēng)化巖和殘積土地區、宜布置適量探井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.1.17 詳細勘察的單棟高層建筑勘探點(diǎn)的布置,應滿(mǎn)足對地基均勻性評價(jià)的要求,且不應少于4 個(gè);對密集的高層建筑群,勘探點(diǎn)可適當減少,但每棟建筑物至少應有1 個(gè)控制性勘探點(diǎn)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.1.18 詳細勘察的勘探深度自基礎底面算起,應符合下列規定: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勘探孔深度應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層,當基礎底面寬度不大于5m 時(shí),勘探孔的深度對條形基礎不應小于基礎底面寬度的3 倍,對單獨柱基不應小于1.5 倍,且不應小于5m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對高層建筑和需作變形計算的地基,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應超過(guò)地基變形計算深度;高層建筑的一般性勘探孔應達到基底下0.5~1.0 倍的基礎寬度,并深入穩定分布的地層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對僅有地下室的建筑或高層建筑的裙房,當不能滿(mǎn)足抗浮設計要求,需設置抗浮樁或錨桿時(shí),勘探孔深度應滿(mǎn)足抗拔承載力評價(jià)的要求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當有大面積地面堆載或軟弱下臥層時(shí),應適當加深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在上述規定深度內當遇基巖或厚層碎石土等穩定地層時(shí),勘探孔深度應根據情況進(jìn)行調整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.1.19 詳細勘察的勘探孔深度,除應符合4.1.18 條的要求外,尚應符合下列規定: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地基變形計算深度,對中、低壓縮性土可取附加壓力等于上覆土層有效自重壓力20%的深度;對于高壓縮性土層可取附加壓力等于上覆土層有效自重壓力10%的深度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建筑總平面內的裙房或僅有地下室部分(或當基底附加壓力p0≤0 時(shí))的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可適當減小,但應深入穩定分布地層,且根據荷載和土質(zhì)條件不宜少于基底下0.5~1.0 倍基礎寬度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當需進(jìn)行地基整體穩定性驗算時(shí),控制性勘探孔深度應根據具體條件滿(mǎn)足驗算要求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當需確定場(chǎng)地抗震類(lèi)別而鄰近無(wú)可靠的覆蓋層厚度資料時(shí),應布置波速測試孔,其深度應滿(mǎn)足確定覆蓋層厚度的要求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大型設備基礎勘探孔深度不宜小于基礎底面寬度的2倍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當需進(jìn)行地基處理時(shí),勘探孔的深度應滿(mǎn)足地基處理設計與施工要求;當采用樁基時(shí),勘探孔的深度應滿(mǎn)足本規范第4.9 節的要求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.1.20 詳細勘察采取土試樣和進(jìn)行原位測試應符合下列要求: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采取土試樣和進(jìn)行原位測試的勘探點(diǎn)數量,應根據地層結構、地基土的均勻性和設計要求確定,對地基基礎設計等級為的建筑物每棟不應少于3 個(gè)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每個(gè)場(chǎng)地每一主要土層的原狀土試樣或原位測試數據不應少于6 件(組)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在地基主要受力層內,對厚度大于0.5m 的夾層或透鏡體,應采取土試樣或進(jìn)行原位測試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當土層性質(zhì)不均勻時(shí),應增加取土數量或原位測試工作量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.1.21 基坑或基槽開(kāi)挖后,巖土條件與勘察資料不符或發(fā)現必須查明的異常情況時(shí),應進(jìn)行施工勘察;在工程施工或使用期間,當地基土、邊坡體、地下水等發(fā)生未曾估計到的變化時(shí),應進(jìn)行監測,并對工程和環(huán)境的影響進(jìn)行分析評價(jià)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.1.22 室內土工試驗應符合本規范第11 章的規定,為基坑工程設計進(jìn)行的土的抗剪強度試驗,應滿(mǎn)足本規范第4.8.4 條的規定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.1.23 地基變形計算應按現行標準《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》(GB50007)或其他有關(guān)標準的規定執行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.1.24 地基承載力應結合地區經(jīng)驗按有關(guān)標準綜合確定。有不良地質(zhì)作用的場(chǎng)地,建在坡上或坡頂的建筑物,以及基礎側旁開(kāi)挖的建筑物,應評價(jià)其穩定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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